招標與投標,是對立統(tǒng)一的矛盾關系。招標采購戰(zhàn)略的智慧得以實現(xiàn)的前提條件,是投標人響應招標,進行競爭,且競爭程度越激烈,招標人優(yōu)化實現(xiàn)招標采購結果的程度就越高。故此,投標競爭是招標優(yōu)化實現(xiàn)采購結果的基礎。對應的,串通投標,即投標人間私下協(xié)商既得利益和中標人,不競爭,是對招標投標的對抗,這種對抗的實質,打破了招標投標機制的初衷,使優(yōu)化實現(xiàn)招標采購結果的思想落空。故此,無論是招標人還是招標投標行政監(jiān)督機構,都應研究串通投標機理,進而有針對性的對其予以防范或打擊。那么,投標人為什么要串通投標呢?當然是中標利益使然。實際上,從博弈視角看,串通投標是投標人獲取中標收益的最佳方法,但卻是一種違反市場交易秩序的違法方法。
[串通投標的笑話] 2004年8月,某市投資8000萬元興建一座公共衛(wèi)生應急處置中心,包括病毒檢測、P3實驗室、同位素放射、醫(yī)技、病房和學術交流等建筑和配套設備設施。該項目招標文件規(guī)定的評標方法為綜合評分法。其中,評標基準價為有效投標的報價算術平均值,然后計算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差率,報價偏差率確定投標人的報價得分。規(guī)定報價偏差率在[0,-1%]的得100分,在此基礎上,每高出一個百分點扣4分,每低一個百分點扣2分。例如,報價偏差率在(-1%,-2%]間的,得98分,在(0,+1%]間的,得96分等。
該項目一共有七個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(guī)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了投標文件。開標時,出現(xiàn)一個讓人驚訝不已的現(xiàn)象,七個投標人的報價得分,有兩個報價得了100分,三個報價得了99分,兩個報價得了98分。招標人曾懷疑七個投標人是串通投標,還專門組織評標委員會對七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,沒有發(fā)現(xiàn)串通投標的任何蛛絲馬跡,只能依法完成評標報告,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。招標人對評標結果公示后,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沒有提出異議和投訴,于是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中標,并與其簽訂了書面合同。
該項目投標報價過于集中,讓人懷疑是串通投標但苦于一直沒有證據(jù),直到該項目宣布中標結果大約兩年,項目建設完成以后,我的一位施工單位朋友給我講述該項目投標中的傳聞,才使我間接明了投標人的一些私下規(guī)則,也明了為什么串通投標案件查處難。
那時,我正在一個工程項目上任建設項目顧問辦公室的主任。有一天,施工單位我熟識的一位副總經理來工地檢查工作,我們一起在食堂吃完飯后去散步,他想就如何提高中標率與我探討。我向他介紹應怎樣學習招標文件,怎樣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,怎樣制訂博弈策略進行投標競爭。說著說著,他打斷了我的話:“毛博士,您說的這些方法沒有用,實際投標不是這樣投的�!蔽乙汇叮瑔査骸澳悄銈儗嶋H是怎樣投的標��?”他說:“我們總組織投標的人都認識,我們有我們自己的投標規(guī)則�!痹掝^挑起了,這正是我這些年最關心的地方。我問他:“你們自己還有規(guī)則,什么規(guī)則�。俊币娢腋信d趣,他問我:“我給你舉個例子,您知道咱們市公共衛(wèi)生應急處置中心那個項目嗎?”我說:“知道啊�!彼又鴨栁遥骸澳滥莻項目是怎么投的標嗎?”我說:“不知道,您知道?”他說:“這個項目的投標,坊間傳說為一大笑話呢!”為向我解釋投標人自己的投標規(guī)則,他把其聽聞的投標笑話對我進行了回放,說:“這個項目,據(jù)說開標前一天晚上,參與投標的趙總給其他各投標主管老總打電話,說我們碰一碰�。俊彼又f:“這是第一步,因為都認識。當然,其他老總可以來碰,可以不來。但不來的必須聲明,以便下一次投標還可以繼續(xù)合作�!�
他說,這個項目趙總打完電話后,在約定的時間內,其他投標人的老總都到了約定的喝茶地點。趙總牽頭主持,問一個投標人老總:“錢總,您們這一次找的誰呀?”大家都心照不宣,錢總回答到:“找的行政一把手。”趙總接著問:“孫總,你們找的誰呀?”孫總接話:“我找的黨委副書記�!壁w總繼續(xù)問其他老總后,發(fā)現(xiàn)大家找的都是領導班子成員,要么是行政一二把手,要么是黨委、紀委負責人。最次的,找的是工會主席。
我問王總:“他們上來先問找的誰,這不應該是你們私下運作的機密嗎?”他說:“都是圈子內常年投標的人,運作方式是一樣的。這一步的目的,是看誰與招標人的關系硬,以便決定誰中標、誰陪標。當然,陪標也不能白陪,中標的需要給陪標的一定費用�!蓖蹩偨又f:“結果,這個項目在這一步卡殼了,因為都是找的領導班子成員,都強調在之前私下里做了不少工作,領導們都答應只要投標排在第一,一定讓其中標。”
見爭論了三個多小時沒有結果,有的老總著急了,說:“我得走了,我們的投標報價還沒填上,還沒密封呢。”他這一說,立馬引得其他幾位老總也著急了,想走。這時,趙總攔住幾位老總,讓大家別走,說:“我出個主意,看大家認可不。大家都把算出的報價說一說,再定投標策略。我先說,我們的投標價是5134.00萬元。”見狀,其他投標人開始如實說自己計算的報價,有5085.00萬元的,也有5156.00萬元的,報價最高的,是5365.00萬元。趙總接著說:“這樣,咱們誰中標也不吃虧,先把評標基準價給定下來,我建議為一個吉祥數(shù)5688.00 萬元。再反過來,推算兩個100分、三個99分、兩個98分的報價,這應該很容易。大家對我的建議認可不?”其他幾位老總都表示認同。不一會兒,對應100 分、99分和98 分的報價推算了出來。趙總讓服務員拿來七張紙和一個紙盒子,在每張紙上寫下一個報價,揉成一個紙團放入紙盒中,再搖一搖,說:“為顯示公平,咱們按百家姓的次序抓鬮。然后,按抓到的價格投標,編寫投標文件去投標。行不?”參加會議的老總對這一方法都表示認同,依次進行抓鬮后,并按紙上載明的價格進行投標。至此,我終于明了這個項目的投標結果,為什么七個投標人的報價得分,有兩個報價得100分,三個報價得99分,兩個報價得98分。當然,這僅是一個坊間流傳的笑話。
這些年,我一直在反思,既然現(xiàn)行法律明確禁止投標人的串通投標,而且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中還專門規(guī)定了“串通投標罪”,為什么投標人還敢于“敢冒天下之大不韙”,串通投標呢?細思后發(fā)現(xiàn),這當中有文化、習俗的原因,有中標利益的驅使,有串通投標是私下行為,發(fā)現(xiàn)難查處更難的問題,但根本原因在于招標人組織招標采購“走形式、走過場”。分析如下:
1.文化習俗。首先,中國文化不排斥競爭。中國的市場自古就有,承載的就是交易與競爭。中國古社會進入農業(yè)時期,先民們有少量剩余產品可交換時,即產生原始市場的“物--物”交易。到一般等價物“貨幣”出現(xiàn),市場逐漸為“自由市場”,并以袖中“手語”談交易價格,類似今天的“競爭性談判”,但其私密性高于“競爭性談判”,此時政府也開始發(fā)布“市令”,約束交易,保護買賣雙方權益。招標投標制度是一種泊來的交易方式,但其核心是“競爭”。
其次,中國文化講求“中庸”,即對中國人普遍影響的不極端,待人接物不偏不倚、調和折中的儒家道德標準,基礎是儒家“仁、義、禮、智、信”思想。這里,“仁”指愛人“能愛人即為仁”,在與他人相處時能做到融洽和諧,多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,做事為人為己;“義”指“仗義”,別人有難時出手幫人;“禮”是“示人以曲”,對他人有禮,是古代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(guī)范,實質是構建社會秩序;“智”指“知悉”,知識、智慧等;“信”指“守言”,待人處事的誠實不欺,言行一致。所以,中國文化不支持當事人因一己私利拼得你死我活,即充分競爭,而講求“中庸”,并由此形成中國社會是人情濃厚的社會,人在社會上都有自己的圈子或群體,引導中國人做事考慮群體利益,“求大同存小異”,進而使大家滿意。所以,那種要求投標人在獲取中標項目時,充分競爭的思想在中國文化引導下難實現(xiàn),因為中國人做事講究相互商議,不走極端,這也是為什么國內串通投標較國際市場上普遍嚴重的深層次原因。同時,招標投標制度并不排斥企業(yè)間的合作與聯(lián)盟,允許投標人聯(lián)盟,以聯(lián)合體身份投標,但白紙黑字地簽署聯(lián)合體協(xié)議是一種聯(lián)盟方式,私下商議投標,進而“共謀發(fā)展”同樣也是一種聯(lián)盟方式,正如故事中那七個投標人的做法,最后是抓鬮一樣,因為參與人都認為是在“共謀發(fā)展”。在這一點上,法律的強制力顯得是那么的蒼白無力。
再次,中國文化講求個體差異,認同不同民族、不同地域人的個體差異,講究求大同存小異,講究用時與度看待個體行為。那么,招標投標制度是否等同于市場競爭呢?答案是否定的!因為招標投標不過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,如果不考慮社會的時與度,脫離招標項目特點和市場供給狀況,簡單地“一刀切”,強制要求一些領域的招標項目必須招標,以招標投標取代市場交易其他方式,必然與中國文化的理念相抵觸,使法律效力打折扣,這就是為什么國內串通投標屢禁不止的原因,因為串通投標是“共謀”的一種表現(xiàn)形式。
2.招標人原因。自然競爭的法則是優(yōu)勝劣汰,是適者生存而不是慈善。招標投標追求的,恰是這種優(yōu)勝劣汰,經由市場競爭推動社會進步。首先,招標需求代表著先進的社會生產力。市場經濟中,需求是供給的前提。這當中,“需求”指人們“物質和文化需求”,并非一成不變,而是隨社會進步“日益增長”的需求,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會先進生產力而不是過時或淘汰技術;其次,投標競爭是投標人的履約,即其技術與管理能力的競爭,因為招標投標規(guī)則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評標標準和方法,即在所有滿足招標“需求”的投標中,進行“商品效用擇優(yōu)”,這本身就是一種“優(yōu)勝劣汰”過程。而失敗是成功之母,未中標的投標人為生存,適應市場競爭,必然會研發(fā)或引進先進生產技術,改進生產工藝,提升其市場競爭實力,進而推動社會生產力向前發(fā)展;再次,招標投標是國際上利用市場優(yōu)化資源配置的通行做法。無論是外國企業(yè)到中國來,還是國內企業(yè)境外參與投標競爭,一定程度上會發(fā)現(xiàn)其與國外企業(yè)間的差距,促使其在企業(yè)技術進步、產品研發(fā)和人才戰(zhàn)略等方面下工夫,推動社會生產力向前發(fā)展。
那么,既然招標投標與自然法則的要求一致,是一種“優(yōu)勝劣汰”的市場競爭機制,為什么中國的投標人不適應而更傾向于串通投標呢?原因在于,招標人組織招標時,走形式、走過場的多,真正符合自然法則“優(yōu)勝劣汰”的極少。這一方面,是因為招標人囿于法律規(guī)定或是一些地方、部門對招標投標應用范圍的擴大,不得不招標,招標人應付差事,“走形式、走過場”;另一方面,市場競爭的宗旨在于優(yōu)化資源配置,但在招標投標中,又有多少招標人認真研究了招標項目特點和需求,按市場供給狀況提出競爭因素和擇優(yōu)標準,組織競爭性采購呢?應當是少之又少!大多數(shù)招標人以遵從法律程序性規(guī)定,“走形式、走過場”,以確定中標人而不是以優(yōu)化實現(xiàn)招標項目為宗旨。故此,國內的招標投標活動,看似招標人在組織投標人競爭,實則是在組織投標人做游戲、比關系,并非自然的“優(yōu)勝劣汰”。在這種情形下,招標人把組織招標投標活動看作是在組織游戲,投標人把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看作是在參與游戲。游戲是以勝出為宗旨,又何須動用國家權力,即法律對一項游戲過程進行約束呢?我想,這才是串通投標在國內泛濫的根本原因。
3.投標人原因。投標人串通投標當然是為了利益。即便是陪標的,也是“與人方便與己方便”,以便在下一次需要時,其他投標人可以陪自己的標,進而獲得中標項目。實際上,招標投標過程中,最需要研究的是投標人,特別是中國的投標人在將“標”投出的一剎那,是怎樣進行的投標決策,是按招標文件要求準備投標資料,報價按成本加利潤,計算出多少就是多少么?肯定不是!因為這不是投標競爭而是小學生按老師的要求在完成作業(yè)。故此,那種認為投標人是自己把自己關在一個黑箱內,與外界決然割裂地進行投標,最多是一個理論假設,特別是國內招標項目的投標人,因為中國的市場文化在一定意義上是關系文化,或者稱為社會關系復雜網(wǎng)絡,是在維護市場秩序中最需要研究的行為。那么,投標人串通投標對招標人的利益有哪些傷害,對市場公平正義的秩序有哪些破壞呢?
1)招標人損害。串通投標對招標人的最大損害,在于投標人間的競爭是假象,中標結果不是最優(yōu)結果,履約中可能出現(xiàn):①中標價偏高,因為中標人組織串通投標的宗旨是獲取超額利潤,同時需支付陪標人一定的費用;②中標人履約能力不滿足要求或是履約能力有欠缺,計劃的期限內完成不了招標項目,或是招標項目的質量有缺陷,招標項目的功用得不到正常發(fā)揮;③社會不良影響,即招標人向社會的許諾不能如期實現(xiàn),造成不必要的社會不良影響等。
2)交易秩序破壞。串通投標對交易秩序的破壞,在于侵害了依法投標的投標人權益,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,是招標投標領域一種典型的“劣幣驅逐良幣”的行為,必須對其嚴厲打擊。否則,構建規(guī)范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只是停留在理想狀態(tài),市場交易秩序會走向無序或惡性發(fā)展。
4.行政監(jiān)督原因。依法查處投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,是《招標投標法》及其實施條例賦予行政監(jiān)督機構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的一項職責。那么,為什么在實踐中,大量串通投標行為并沒有被行政監(jiān)督機構查處而是在項目履行中或是履行結束后無意說出來的呢,這是因為投標人參與串通投標時,有保密潛規(guī)則,即參與串通投標的人信守承諾,在招標投標過程中“打死也不說”。投標人在這一點上的信守程度遠高于遵從法律規(guī)則,因為是投標人的約定俗成規(guī)則。但一旦中標人開始履行合同,這種私下約定也就結束,參與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也無需再為串通投標行為保密,甚至有的當事人在與朋友喝酒時,為了彰顯自己或是不服氣他人對某人的夸耀,會情不自禁的炫耀說:“他有什么能力呀!上一次在A項目投標時,要不是我和其他幾個人陪他投標,他根本中不了標!” 此時留下的問題,正如我們已第12章中討論的,是招標人如何處理中標人,是以串通投標為由主張中標或合同無效嗎?當然不是,而是以有利于實現(xiàn)招標采購結果為原則。
那么,為什么行政監(jiān)督在查處串通投標的問題上表現(xiàn)得蒼白無力呢?原因在于:①行政資源和權力的有限性,不允許行政監(jiān)督機構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,去查處投標人的串通投標事件;②行政監(jiān)督人員不愿主動作為,認為“民不舉官不究”原則,即只有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投訴或舉報,且提供串通投標的基本事實、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時,行政監(jiān)督才會受理,才會查處串通投標。也就是說,行政監(jiān)督機構不會主動查處串通投標事件,這與授權行政監(jiān)督的宗旨并不吻合;③收集串通投標的證據(jù),包括人證和物證是一件及其困難的事。一方面,參與串通投標的人信守承諾,除非中標人沒有兌現(xiàn)許諾的利益,否則,絕不會投訴或檢舉;另一方面,對投標文件的相互比較,一般發(fā)現(xiàn)不了串通投標,除非是投標文件的編制人“腦袋讓驢踢了”,水平太差,留下了明顯的串通投標“蛛絲馬跡”。故此,防范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著眼點不在行政監(jiān)督機構,而在招標人自己,在招標人怎樣發(fā)揮招標投標的功用。